Web Title:政風專區政風專區

公務機密暨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過失洩密罪)

案例(一)

案情摘要:

某公司陳○○曾從事護理工作,瞭解嬰兒奶粉、彌月蛋糕、油飯等廠商亟需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作為寄送型錄及試用品之用,乃藉由過去從事護理工作之人脈,認識縣市衛生局負責或能接觸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之公務員,以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希望該衛生局公務員,以越權查詢出生通報系統等方法提供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再由其公司員工將資料上所列產婦及新生兒等個人資料輸入電腦建檔處理。並將資料販售給食品公司等家廠商。

處理經過:

本案公務機關相關承辦人員欠缺保密觀念,致其成為陳○○取得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之捷徑,不但該公司侵害各產婦及新生兒之隱私權而觸法;且前述公務員亦因洩密以致違法失職。

檢討分析:

由本案例我們可知應加強公務人員法令觀念,並非只有公文上標明「機密」或「密」等級之文書需依法保密,其他因職務或身分機會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過失洩密罪持有或知悉,但未清楚記載機密文字訊息之資料,也需遵守保密規定;依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此,除加強宣導法令觀念,更要建立資訊系統線上監控及核對機制,以防止有心人士擅用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彙編彙編))

 

案例(二)

案情摘要:

某政府機關主管○○○習慣將經手公文之電子檔拷貝留存備用,並經常以隨身碟再將其拷貝至家中電腦硬碟儲存運用,其家用電腦遭駭客植入後門程式而不自知,以致長期大量經手之機密文書陸續外洩。

處理經過:

本案○○○私下將機密文書攜離辦公處所,致長期大量經手之機密文書陸續外洩,經調查單位查獲且依法偵辦,影響機關形象。

檢討分析:

由本案例我們可知公務人員處理公文案件若疏於注意,違反保密規定,往往造機關或個人損害,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另外依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公務機密維護宣導過失洩密罪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因此,雖然政府機關對資訊安全重視。然而,公務員將公事攜回家中處理之情形仍十分常見,但家中個人電腦防護力較低,容易遭駭客入侵致公務資料外洩,不但涉及行政責任,更須負刑事責任,因此為保護公務資料之安全,平時應該更加謹慎注意。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台台灣灣自來自來水水公司公司第第四四區區管理管理處處彙編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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