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院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https://reurl.cc/QeV5Z0),提醒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如下:
一、子女就讀公私立國中小: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惟首次於本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二、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行政院 113 年 2 月(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推動「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詳如附件 2):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如獲有減免者,”無須”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表 。
三、子女就讀大專院校:
行政院 113 年 2 月(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推動「定額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 3.5 萬元(每學年)」(以下簡稱定額減免學雜費)。當事人得依意願選擇「子女教育補助費」(補助金額依子女就讀公私立學校決定)或「定額減免學雜費」(補助金額依家庭年所得及子女就讀公私立學校決定)辦理學雜費補助(詳如附件 2) 說明如下:
(一)選擇自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依子女就讀學制每學期補助金額不同) :
1.請於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減免學雜費,如已減免,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辦理”取消”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補助事宜,再填寫請領表提出申請,以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及後續追繳等困擾 (「子女教育補助生活津貼系統」與「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將進行查核勾稽)。
2.繳交收費單(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又未能繳交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二)選擇「定額減免學雜費」者(依家庭收入所得每年補助金額不同): 請勿再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表。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如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
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六、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以上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僅適用於編制內軍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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