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自 112 年 1 月 1 日實施,本總處前以 112 年 12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31128 號書函(諒達)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同仁相關加班申請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切勿流於形式或浮濫,如確因業務需要指派加班,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相關補休請務必於 2 年內補休完畢(勞保人員依勞基準法第 32 條之一規定),以維護同仁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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