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同仁健康權,敬請同仁加班申請應於事前提出及核准,各處室主(官)管並應確實於同仁提出加班申請時,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官)管覈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覈實指派,以免流於形式及浮濫,相關加班時數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淑樹外,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下稱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給加班費後,其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按: 2 年內)休畢為原則,並應 2 年內補休完畢,以期業務推展及同仁維護之衡平。
CC授權條款 4.0 CC BY 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