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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0-12-30 | 點閱數: 219

 

臺南市北門區雙春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090801日至11007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9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392日至10491日。

(二)中班10492日至10591日。

(三)小班10592日至1069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1學期自109831日至110120日止;

                                     2學期自110217日至11063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期間

費用

 

備註

上學期

下學期

學費

一學期

3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上學期收費4.69個月/下學期收費4.5個月

雜費

一學期

469

450

 

材料費

一學期

1219

1170

 

活動費

一學期

797

765

 

午餐費

一學期

3154

2968

依學校營養午餐收費及退費

點心費

一學期

2814

2700

每個月 600

學期收費總額

8453

8053

 

課後留園費

依實際情形收費

 

家長會費

一學期

100

100

 

保險費

一學期

依實際公告收費

 

校外教學費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109.12.30 雙春國小附設幼兒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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