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門區雙春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09年08月01日至110年07月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9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二)中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三)小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09年8月31日至110年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110年2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
期間 |
費用
|
備註 |
|
上學期 |
下學期 |
|||
學費 |
一學期 |
3至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上學期收費4.69個月/下學期收費4.5個月 |
|
雜費 |
一學期 |
469 |
450 |
|
材料費 |
一學期 |
1219 |
1170 |
|
活動費 |
一學期 |
797 |
765 |
|
午餐費 |
一學期 |
3154 |
2968 |
依學校營養午餐收費及退費 |
點心費 |
一學期 |
2814 |
2700 |
每個月 600元 |
學期收費總額 |
8453 |
8053 |
|
|
課後留園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收費 |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100 |
100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公告收費 |
|
|
校外教學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109.12.30 雙春國小附設幼兒園公告
CC授權條款 4.0 CC BY 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