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 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 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 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 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 110 年 6 月 2 日後年資為限。
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 30 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生效;於 30 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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