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5 條於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 18 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 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 8 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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